這一天,我深為中大人的身分自豪.
以下轉載孟兄的鴻文,批評中大校方的政治中立論毫無理據.
何謂政治中立?誰踐踏了言論自由?
中大學生會在五月二十九日向校方申請把「新民主女神像」及相關展品在校園陳列,遭校方以「政治中立」(political neutrality)為由拒絕。政治中立這個理念如何可以支持校方的決定?筆者是中大校友(零五年哲學系畢業),近年研究政治中立這個課題,自覺有責任去嘗試說明兩點:一、政治中立這個原則根本無法支持校方的決定;二、校方在這次決定上恰恰跟它聲稱要尊重的言論自由背道而馳。
一些朋友指出,中大在六四這個大是大非的議題上不應中立,我是同意的(筆者甚至認為中大有道德義務去主張平反六四,惟篇幅所限,無法在此細論),但我想強調的是:政治中立根本無法作為校方決定的合理理由。先看看校方拒絕中大學生會申請的公開信:
「致校董、同事、同學、校友:
香港中文大學收到中大學生會會長五月二十九日來函,申請將 「新民主女神像」及相關展品放置於中大校園內。大學輔導長與學生會會長密切聯繫,了解申請的實際情況。
中大向來尊重言論自由,有責任維護所有大學成員享有表達不同見解和持有不同立場的自由。大學的行政與計劃委員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一致決定重申大學必須堅守政治中立的原則。如有行動或活動反映政治立場,而對大學政治中立的原則有損者,大學不應涉及。鑑於上述的原則,行政與計劃委員會不能接受學生會會長五月二十九日來函所提出的申請。但大學瞭解到學生會正探討舉行相關活動,特委派大學輔導長與學生會會長繼續聯繫溝通。」
如此簡短的公開信,並無任何嚴格(或像樣的)推論,實在教人失望。何謂「政治中立」?政治中立這個名詞容易讓香港人想起「公務員政治中立」,因為這種政治中立源自英國,而香港是長期受英國殖民統治,奉行此政治原則的。公務員政治中立所指的是公務員(至少是初級公務員)在履行公職時必須保持政治中立,但他們在履行公職以外可參與各種政治活動。(註一)既然如此,除非中大校方把師生視作必須效忠政府、為市民(中央政府?)服務的公務員,否則它不應援引公務員政治中立這個原則。如果校方所說的政治中立並非公務員政治中立這類原則,它所訴諸的政治中立應是一種類似「國家中立」(state neutrality)(或「自由主義中立」(liberal neutrality))的原則。從歷史發展看,國家中立大約源於西方十七世紀針對宗教迫害而被提出的「宗教容忍」(religious tolerance)。(註二)然而,國家中立在當代已不僅指國家在宗教之間的中立,簡單地說,當代國家中立所指的是國家應在各個富爭議性的宗教、道德原則和人生價值之間等保持中立,即在其行使政治權力時不去支持或援引任何一方。
國家中立背後的理據是甚麼?這在三十多年前至今的英語政治哲學界一直備受關注。筆者無法肯定中大高層有否研讀過任何一部相關的著作,但我想指出的是,雖然有關著作多如牛毛,論述也不盡相同,支持國家中立的論證卻往往不外乎兩套論證(註三)。其一是後果論(consequentialism):國家保持政治中立旨在避免社會不穩,甚或宗教流血衝突這類可怕後果。設想多元社會如美國,假如政府分明動用國家的力量推廣基督教,信奉其他宗教的市民以及無神論者必定群起而攻之,後果堪虞。這種論證會否是中大校方拒絕放置民主女神像的理由?答案應該是否定的:鑒於中大學生不畏強權的傳統,中大高層反而應該預計它對學生會申請的拒絕可能觸發校方與一眾中大人之間的衝突;再者,我們也沒甚理由去相信,讓民主女神像放置校園會損害校園的和諧(至於會否傷害校方高層與政府或中央之間的和諧,則另作別論)。
另一套支持政治中立的論證,乃是基於國家尊重市民的道德義務。化繁為簡,該論證可被表述如下:
(一)國家應充分尊重每個市民;
(二)如果國家在制定政策時訴諸那些可被合理地否定(reasonably rejectible)的觀點,則國家沒有充分尊重每個市民;
(三)一些(或所有)宗教、道德原則和人生價值具爭議性;
(結論)國家應在某些(或所有)宗教、道德原則和人生價值之間保持中立。
這個論證有相當的吸引力,當代很多有宗教信仰(如基督教)的人都認為自己的宗教即使為真,別人否定他們的宗教也是合理(reasonable)的,故此國家不應運用其政治力量推廣宗教,或在制定政策時訴諸宗教觀點。必須注意的是,論證中「可被合理地否定」此概念是關鍵的:國家中立主義者並不主張國家要對保障國民健康、保障言論自由這類觀點採取中立,因為這些觀點不但不能被合理地否定,更在文明的社會中受到重視,故此政府訴諸這些觀點並無不尊重任何市民。概而言之,倘若某個觀點或者價值不能被合理地否定,國家便不必避免訴諸該觀點或價值,政治中立也就無從說起。
讓筆者替中大校方認真思考一下。根據上述分析,假如中大校方不是隨便搬出「政治中立」一詞支持(或粉飾)自己的立場的話,那麼他們心中所想的論證便應大約如此:
(一)中大應充分尊重每位中大人;
(二)如果中大在制定政策時訴諸那些可被合理地否定的觀點,則中大沒有充分尊重每個中大人;
(三)我們是可以合理地反對中大支持紀念六四的活動(或八九民運 / 平反六四 / 等等)的;
(結論)中大應該在大學是否支持紀念六四一事上保持中立,故此不應把民主女神像置於校園。
相信不少讀者在看見(三)的時候難免有點激動:「難道我們不應紀念六四嗎?難道當年的鎮壓是合理的?」這些質疑固然有理,但我想指出的是,如今的問題其實不必在於中大支持紀念六四能否被合理地反對,而是大學容許中大人在校內放置民主女神像以紀念六四能否被合理反對。要認清兩者的分別,只需想想:港府讓支聯會在維園高呼平反六四是否就是等於港府支持平反六四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同理,大學讓中大人放置民主女神像以紀念六四,這並不等於中大表明支持紀念六四(即使兩者在事實上容易被相提並論)。校方之過,是昧於兩者之間的區別,甚或刻意混淆兩者。
讓中大人在校園放置民主女神像紀念六四,是讓中大人享受言論自由這個必要的權利,是尊重言論自由的表現。難道尊重言論自由這個原則都可以被合理地否定嗎?不論劉遵義校長等人的內心深處是否以為「朕即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他們亦未曾宣稱中大不必尊重言論自由。校方在上述公開信便強調:「中大……有責任維護所有大學成員享有表達不同見解和持有不同立場的自由」。既然尊重言論自由此原則不應被合理地否定,則校方根本無法以政治中立為由拒絕讓中大人豎立民主女神像。上文已指出,國家中立主義者並不主張國家要對那些不能被合理地否定的觀點(如保障國民健康、保障言論自由)採取中立或袖手旁觀;同樣地,讓中大人行使言論自由,放置民主女神像以紀念六四,這是誰也不合理地反對的,故此校方根本不能以政治中立為由拒絕讓學生會的申請。事實上,即使中大有法輪功學員向校方申請展示法輪功刊物甚至是李洪志的雕塑,只要中大堅持言論自由,它是應該任其展覽,由中大人自行判斷法輪功孰優孰劣的。讓人類自由運用自己的理性去分析和評價各種事物,乃是言論自由的極為可貴的地方(註四);對待(設想中的)中大法輪功學員尚應如此,更何況是對待紀念六四的活動?哪位中大高層職員可以向大家說明一下我們是不應該紀念六四的?
尊重言論自由,是任何文明社會——更遑論是大學——必須恪守的原則,而從任何合理的大學的理念看,即使大學以外的整個社會都輕視言論自由,大學仍須秉節自勵,不與俗同流,更莫說是向政治勢力叩頭。特區政府多年來雖然偏聽,又與中央政府的統治思維越趨相近,尚且未曾胡混地訴諸政治中立原則以蠶食言論自由;中大校方竟然比特區政府更進一步,在這次決策上盲目訴諸政治中立,更與它自己聲稱要尊重的言論自由精神背道而馳。這不僅僅是醜陋不堪的自打嘴巴,更是文明社會中的倒行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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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A.W. Bradley and K.D. Ewing,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Pearson, 2003), pp. 279-80.
註二:參看Thomas Helwys (1611/1612), A Short Declaration on the Mystery of Iniquity, edited by Richard Groves (Mercer University Press, 1998).
註三:有關的著作極多,以下是部分較受學界重視的作品:Charles Larmore, The Morals of Modern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Thomas Nagel, “Moral Conflic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6 (1987): 215–240;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以及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In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pp. 129–180)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註四:可參看John Stuart Mill (1859), On Liberty, 收錄於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 edited by John Gra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On Liberty 是辯護言論自由的經典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