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不正常?

Disabled persons/the disabled/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這三個名稱竟分別代表了對殘疾人士的不同取態!

什麼是殘疾人士?當我們這樣問的時候,其實便已經先假定了有「正常人」的存在。正常人有手有腳,失去雙肢便是殘疾;正常人能夠看東西、聽音響,看不見聽不到便是殘疾……正常人與殘疾人士的分野,似乎「正常」得很,有什麼可爭議之處呢?

問題是,什麼是「正常」呢?我們會傾向以生物學上的功能角度,來定義一個人是否正常。例如,當一個人不能按正常人類的功能(species normal functioning)來走路,他便是偏離(deviate from)了一個人的正常功能,因此,按照這醫學上的理解,他便是殘疾人士了。

用醫學角度來界定殘疾(medical conception of disability),是很主流的看法,也是一般看待殘疾人士的觀點。現今香港社會人權意識漸漸高漲,改善殘疾人士的處境漸成共識,但如果這種改善是出於因為憐憫、出於對殘疾人士的不幸、甚至是「不正常」表示同情,似乎並未了解殘疾之所以為殘疾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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