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回購到撤資運動

其實,香港早有社企把有關社區利益公司的相關條款,寫進其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之中。假如倡議回購領展的組織者能夠與社企朋友合作,推動相關立法,與社區經濟息息相關的停車場和屋邨商場,是不是可受相關條例保障?是否可以推動政府擔保進行低息貸款打底,或者以政府的空置物業以作交換,讓市民和社區可以透過眾籌集資回購部分領展的「擱淺資產」?